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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与方楚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4民初36166号
案件名称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与方楚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方楚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4民初36166号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住所地瑞士曼诺市甘托纳路**。

法定代表人:塞德里克·维尔莫特(CedricWilmotte)。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楚葵,男,198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与被告方楚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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