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303号原告:深圳市率先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光彩新天地**B1-B5。
法定代表人:黄学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达亿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溪头社区溪头路**201法定代表人:张小辉。
被告:陶有林,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凯里市。
原告深圳市率先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达亿欣科技有限公司、陶有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23043××××.3,名称:蓝牙耳机SX-971)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被告双方经调解,已经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深圳市率先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率先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率先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