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8执70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平安金融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00012316L。
法定代表人马明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燕,女,汉族,1995年9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申请执行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浩,男,汉族,1983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饶平县,系申请执行人员工。
被执行人深圳市枫溪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田东社区深盐路20,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田东社区深盐路**昊海君悦大厦2207FR1N。
法定代表人廖超伟。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枫溪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8民初51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偿付款项40920.00元及相关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
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并依法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采取了执行措施: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XXX账户内的存款,冻结限额为41500元,实际冻结0元。
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书面申请。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另经查,被执行人已经停止侵权行为,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认可,本案行为执行执结。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可再重新启动,本案予以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8民初512号民事判决第三判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二、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8民初512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二判项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