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终5251号 上诉人:义乌市馨瑶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徐村**。
法定代表人:沈少庆。
被上诉人:王杰,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安伟,义乌市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陈楠,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上诉人义乌市馨瑶玩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杰、原审被告陈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10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义乌市馨瑶玩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义乌市馨瑶玩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义乌市馨瑶玩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义乌市馨瑶玩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