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终9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德芬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二环西路**锦湖大厦**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秦童,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德芬特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初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徐州德芬特商贸有限公司对此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初45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均由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