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996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家购百货超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家购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70855、1671555、8154827、8136217、3244778、3244779、12177356专用权的商品金奖华夏鼎干红葡萄酒的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必要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家购百货超市于2020年4月23日核准注销,因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家购百货超市已被注销,其已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本案被告主体现已不适格,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