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28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网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赤岭社区阳明山贤龙居**。
法定代表人:丁兰平。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兰平,女,汉族,1978年6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崇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伟彬,男,汉族,1987年7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先明,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网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丁兰平因与被上诉人钟伟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东莞市网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丁兰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上诉状后,该院于2020年9月16日、10月16日向其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告知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
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东莞市网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丁兰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