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5民初703、704号原告: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南大道9789号德赛科技大厦标识层17层(自然层15层)1702-1703号。
法定代表人:竺兆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曦,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德达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丝织路10号之一国讯大厦第八层811A室(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黄平波。
原告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德达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共两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每案案件受理费25元,共计50元,均由原告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