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495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柠檬路**第**东首。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百世开利新天地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朝阳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杨晓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聪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百世开利新天地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