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138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泽煌,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揭**。
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方宏全,广东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洪晓兰,女,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揭**。
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4月20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才伟,广东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锐坚,男,199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揭**。
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4月20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泽扬,广东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泽煌、洪晓兰、陈锐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变更起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存军、练志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泽煌、洪晓兰、陈锐坚及辩护人方宏全、李才伟、叶泽扬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始,被告人陈泽煌为非法牟利,伙同被告人洪晓兰、陈锐坚,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并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松洲街高桥路东二街西一巷2号,储存、销售假冒“浪琴”、“天梭”、“欧米茄”等三个注册商标的手表。
2020年1月15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陈泽煌、洪晓兰、陈锐坚,现场查获上述假冒注册商标手表共591个。
经对其三人手机微信等销售记录审计,已销售的各品牌假冒手表总金额如下:“美度”人民币(下同)279163元、“浪琴”57512元、“欧米茄”77394元、“天梭”46391元、“阿玛尼”6984元、“迪赛”260元。
上述缴获手表按平均售价计算,其中“天梭”总金额为16349.84元、“欧米茄”总金额为43825.52元、“浪琴”总金额为56603.92元。
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泽煌、洪晓兰、陈锐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并认为陈泽煌、洪晓兰是主犯;
陈锐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三被告人具有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
当庭建议对被告人陈泽煌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洪晓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对陈锐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泽煌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当庭表示悔过,请求法庭考虑其和洪晓兰是夫妻,有两个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且是初犯,对其从宽处理。
辩护人同意陈泽煌当庭的辩解,并提出陈泽煌销售假表的金额较小,其是初犯,主观恶性小,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刑律,请求法庭考虑其认罪、悔罪,对其最大限度从宽处理。
被告人洪晓兰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当庭表示悔过,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理。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洪晓兰是从犯;
二、洪晓兰是初犯,有悔罪表现。
三、洪晓兰与第一被告人陈泽煌是夫妻,有两个年幼的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
综上,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相对减少判处的罚金数额。
被告人陈锐坚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当庭表示悔过,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理。
辩护人提出陈锐坚是从犯,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地位较低,其是初犯,请求法庭对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泽煌、洪晓兰系夫妻关系。
2018年6月始,陈泽煌为非法牟利,伙同洪晓兰、被告人陈锐坚,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并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松洲街高桥路东二街西一巷2号的一楼及二楼,储存、销售假冒“浪琴”、“天梭”、“欧米茄”等注册商标的手表。
2020年1月15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陈泽煌、洪晓兰、陈锐坚,现场查获上述假冒注册商标手表共591个及配件一批。
经对其三人的手机微信等销售记录审计,已销售的各品牌假冒手表总金额如下:“美度”279163元、“浪琴”57512元、“欧米茄”77394元、“天梭”46391元、“阿玛尼”6984元、“迪赛”260元。
上述缴获假冒注册商标手表共591个,按其实际平均售价计算,其中“天梭”总金额为16349.84元、“欧米茄”总金额为43825.52元、“浪琴”总金额为56603.92元。
上述事实有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及勘验检查笔录,赃物照片,房屋租赁合同,被侵权商标权利人出具的授权证明、商标注册证、鉴定书及价格证明,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明细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及电子数据光盘,专项审计报告,身份材料,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泽煌、洪晓兰、陈锐坚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关于辩护人提出洪晓兰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手机电子勘验等证据可证实洪晓兰积极参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且持续时间长,其在本案中不是起次要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
陈泽煌、洪晓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陈锐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
各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将予以酌情考量。
综上,根据全案的性质、危害后果,考虑被告人陈泽煌、洪晓兰、陈锐坚的悔罪表现,决定对陈泽煌、洪晓兰从轻处罚,对陈锐坚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泽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3年3月14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洪晓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锐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四、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配件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五、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3台(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魏晶晶人民陪审员 朱惠薇人民陪审员 杨 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赛卿陈钊琦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