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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与黄幼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4民初39545号
案件名称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与黄幼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黄幼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4民初39545号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龙岗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李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熳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劲,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幼粉,女,1969年12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

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幼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是第20111352号、第201100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被告擅自在淘宝店铺销售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停止侵权,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等;

2.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150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以被告在其开设的网店上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内,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在本院管辖区域,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根据原告提交的申通快递物流单显示,涉案通过网络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系在广东广州同和公司收件,故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的发货地为广州市白云区。

根据网络购物特点,销售者发货地应为商品储藏地,故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的储藏地在广州市白云区,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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