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6知民初144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禹,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康县天缘批发超市凤凰新城店。
登记经营场所:湖北省保康县凤凰新城一楼;
实际经营地址:湖北省保康县凤凰新城K3栋底商。
经营者:陶礼敬。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康县天缘批发超市凤凰新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2020年11月11日,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