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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罗区国政手机店、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8民初203号
案件名称新罗区国政手机店、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罗区国政手机店;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8民初203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罗区国政手机店,经营场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安南路亿邦星城04、05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02MA2Y1THUX6。

经营者:陈国政,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公司)与被告新罗区国政手机店(以下简称:国政手机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OPPO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被告国政手机店的经营者陈国政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OPPO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国政手机店停止销售侵害OPPO公司商标权产品的行为;

2.判令国政手机店赔偿OPPO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包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国政手机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OPPO公司成立于2003年,是一家全球注册,集科研、制造和营销于一体的大型高科技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和销售VCD机,DVD机,家用小电器,平板电视机,MP3机,手机,无绳电话,各类通信终端设备,手机周边产品及零配件等。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OPPO公司注册了第1053525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9类:耳塞机、手机、移动电话、手机套、手机支架、移动充电电源、数据线等,注册有效期限2013年9月14日至2023年9月13日。

2015年5月21日,OPPO公司注册了第14220551A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9类:数据线、电源适配器、电池、电池充电器等,注册有效期限2015年5月21日至2025年5月20日。

2012年,“”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经调查发现,国政手机店未经许可,在位于福建省龙岩市西安××路××号旁的“中国电信中为天翼手机大卖场”店铺擅自销售侵害OPPO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给OPPO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国政手机店辩称,国政手机店销售的耳机是正规渠道进货,都是原装的。

OPPO公司购买耳机后没有现场拆,OPPO公司的鉴定是不合法的。

OPPO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第10535258号商标注册证》公证书、《第10535258号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公证书,证明:OPPO公司合法拥有涉案商标专用权,商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

证据2、(2012)商标异字第70163号关于“OPPO”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公证书,证明:OPPO公司拥有的“OPPO”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宣传和使用中已具备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商标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证据3、(2018)厦鹭证内字第34444号公证书、公证处封存的侵权实物,证明:(1)国政手机店未经OPPO公司允许,擅自销售与OPPO公司注册商标相同产品,侵犯OPPO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给OPPO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2)OPPO公司因维权所需花费59元。

国政手机店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进货清单,证明: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国政手机店对于OPPO公司提交的证据3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OPPO公司提交的证据3系经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文书,在国政手机店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该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OPPO公司对国政手机店提交的证据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未经供货商的确认,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9月14日,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053525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耳塞机、手机、移动电话、手机套、手机支架、移动充电电源、数据线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23年9月13日。

2018年6月12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核准第10535258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31日,使用在手提电话、数字音乐播放器商品上的“”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8年1月22日,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向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对深圳市安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指派的人员向有关商家购买涉嫌侵权商品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1月26日,公证员刘某、公证处工作人员郑某以及深圳市安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指派的购买人员陈剑龙来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安××路××号旁,在一家店名显示为“中国电信中为天翼手机卖场”的商店,在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下,陈剑龙进入该商店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OPPO入耳式耳机”一副及充电头一个,支付价款总计104元。

购买过程中,陈剑龙取得票据一张。

离开商店后,公证员刘某与公证处工作人员郑某对所购物品进行察看、拍照密封,之后将上述密封好的物品交由陈剑龙保管。

2018年2月8日,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作出(2018)厦鹭证内字第34444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予以公证。

庭审中,将上述公证书所附实物予以拆封,里面有一个入耳式耳机、一个开关电源适配器、一个中为手机大卖场的购物袋、一张中国电信中为手机大卖场的购物清单。

被诉侵权的入耳式耳机在外包装上正面上部中间印有“”字样、右下角标有“原装正品”字样;底部标有“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镇××路××号××。

将被诉侵权的入耳式耳机与OPPO公司提供的正品进行比对:1.两者外包装上基本没有区别。

2.正品的麦克风上有编号,编号是字母加数字,被诉侵权产品上没有该编号。

OPPO公司注册成立于2003年4月11日,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和销售:VCD机,DVD机,家用小电器,平板电视机,MP3机,手机,无绳电话,各类通信终端设备,手机周边产品及零配件,手机视频,平板电脑及其周边产品、零配件等。

国政手机店系个体工商户,注册成立于2017年3月6日,经营范围包括:手机及配件批发兼零售;

代理电信授权业务。

本院认为,OPPO公司经核准取得了第1053525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其合法权益依法应受到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的入耳式耳机与OPPO公司提供的正品存在差异,且涉案商品并非来源于OPPO公司,可以认定涉案商品为侵犯OPPO公司第1053525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根据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作出的(2018)厦鹭证内字第34444号公证书,可以认定被诉侵权的入耳式耳机系由国政手机店销售。

国政手机店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OPPO公司第1053525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OPPO公司要求国政手机店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国政手机店是实施市场交易行为的经营者,对于自身所售产品的来源应当施以较高的合理注意义务,在进货时应对产品进行审慎审查。

国政手机店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所售商品来源于OPPO公司的销售渠道,其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不能成立。

OPPO公司对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国政手机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本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五百万元以下酌情确定本案侵权赔偿数额。

OPPO公司虽未提交单据证实其因本案实际支出的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的具体金额,但其已实际委托律师出庭参加诉讼,相关的公证文书、购买侵权产品的单据均已作为证据提交,支出一定的维权费用显是必然。

综合考虑本案被侵权的商标的知名度,以及OPPO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国政手机店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国政手机店的经营规模,涉案侵权产品的售价,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等因素。

本院酌情确定国政手机店赔偿OPPO公司包含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7000元。

综上所述,国政手机店侵犯OPPO公司第1053525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清楚,OPPO公司诉请国政手机店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损失,应予支持,但OPPO公司主张的损失赔偿金额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新罗区国政手机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第1053525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新罗区国政手机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7000元;

三、驳回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新罗区国政手机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张静瑜 审 判 员 严建锋 审 判 员 林发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赖晓敏 书 记 员 钟丽平 附注: 一、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九条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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