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13执15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詹云,女,1986年11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当涂县,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申请执行人朱艳君,男,1970年2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南京兆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科路**科创基地**。
被执行人周惠,男,1975年11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住南京市江宁区。
申请执行人詹云、朱艳君与被执行人南京兆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周惠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1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的强制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惠名下车牌号苏A×××**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