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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詹云、朱艳君与被执行人南京兆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周惠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13执1502号之二
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詹云、朱艳君与被执行人南京兆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周惠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詹云;朱艳君;南京兆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周惠

案由

案由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13执15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詹云,女,1986年11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当涂县,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申请执行人朱艳君,男,1970年2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南京兆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科路**科创基地**。

被执行人周惠,男,1975年11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住南京市江宁区。

申请执行人詹云、朱艳君与被执行人南京兆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周惠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1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的强制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惠名下车牌号苏A×××**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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