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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标威与广州市从化鳌头有缘回味鸡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申91号
案件名称李标威与广州市从化鳌头有缘回味鸡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标威;广州市从化鳌头有缘回味鸡快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申9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标威,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从化鳌头有缘回味鸡快餐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经营者:张权,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再审申请人李标威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鳌头有缘回味鸡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31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标威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31357号民事判决;

2.一审、再审诉讼费由广州市从化鳌头有缘回味鸡快餐店负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回味鸡”属于通用名称缺乏证据证明。

被申请人未提交“回味鸡”属于法定通用名称或约定通用名称的证据。

被申请人主张“回味鸡”属于通用名称与其证据矛盾。

“回味鸡”应属于餐饮行业的品牌。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并将民事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本案于2020年3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了两审终审制,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寻求救济。

由此,法律已对当事人的权利赋予充分的程序保障。

再审审查程序是民事诉讼法在特定情形下赋予当事人的特殊救济措施。

鉴于该特殊性,对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应当严格把握,否则可能导致申请再审权利的滥用,有违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和诚实信用原则。

在本案中,李标威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应视为其认可一审判决结果,亦为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正常处分,理应得到尊重。

根据广州市从化鳌头有缘回味鸡快餐店在原审提交的百度、大众点评网、搜狐等网站所显示的与“回味鸡”有关内容可见,“回味鸡”作为一种烹饪菜式被大众所认知和学习,大众点评网上有多家餐馆提供有包含“回味鸡”字样的菜式,涉案餐厅提供的主打菜即为“回味鸡”,亦可与此印证,可见“回味鸡”实质上是一种把鸡作为主要原料、通过独特的烹饪方式制作的一种菜式,该标识的使用属于直接表示商品服务的内容及特点,因此,广州市从化鳌头有缘回味鸡快餐店对该标识的使用属于正当使用,原审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李标威在再审申请中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再审申请主张。

综上所述,李标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标威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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