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11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
住所地:英国伦敦市SWIP2AW赫斯法瑞路赫斯法瑞商业大厦(HorseferryHouse,HorseferryRoad,LondonSW1P2AW,England)。
法定代表人:StuartjohnLockyear,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腾飞,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郁雪枝,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与郁雪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执行依据(2019)鄂11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在诉讼中没有依法向被执行人郁雪枝送达,该执行依据未产生法律效力,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符合强制执行立案条件,应依法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