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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瑞力鞋业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金峰弟鞋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民初2053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瑞力鞋业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金峰弟鞋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广州市瑞力鞋业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金峰弟鞋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053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瑞力鞋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荷光路****306之**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J49G7D。

法定代表人:魏彩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金峰弟鞋行(经营者:林诚坤),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齐安路**6A-B1-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04MA2Y2JXQ7R。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瑞力鞋业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金峰弟鞋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守霖 审 判 员 俞贤忠 审 判 员 杨淑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国委 书 记 员 林 莉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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