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25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容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乡县玉潭镇刘志勇通信行,经营场所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春城万象广场****。
经营者:刘志勇。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宁乡县玉潭镇刘志勇通信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11月5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该请求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3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潘 威审判员 孙一中审判员 蔡 晓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法官助理何叶书记员刘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