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6民初811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64785712N。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永林(××),住河南省淮阳县。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永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李永林庭下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