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985号 原告:李瑞,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毅,浙江三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宝林,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与被告丁宝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接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瑞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