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91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陈兵,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陈兵、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法官助理 刘兴书 记 员 刘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