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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开福区思芃电信营业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知民初136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开福区思芃电信营业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区思芃电信营业厅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13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思芃电信营业厅,经营,经营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北辰三角洲奥城E5地块1017商铺div>经营者:熊刚。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开福区思芃电信营业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闵俊伟人民陪审员  虢建刚人民陪审员  龚吉士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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