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6211号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137042033Y。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董事长。
被告:寿光市龙江土产杂品店,住所地:寿光市石马路中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83MA3G21262A。
经营者:郭龙江。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龙江土产杂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