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276号原告:何少银,女,汉族,1984年3月11日,住广东省连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广东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梨,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孔小变藤椅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中博家具集团**楼****,经营者:孔小变。
原告何少银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孔小变藤椅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何少银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少银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少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何少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