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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04刑初597号
案件名称陈伟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伟文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304刑初597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伟文,男,1995年9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普宁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

经常居住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抓获,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二部刑诉(2020)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伟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伟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3月份,被告人陈伟文通过陈某1承租莆田市荔城区凤达雅苑地下停车场作为档口销售假鞋,其通过发传单并建立自己微商相册宣传销售的鞋款、价格,客户看到其发布的鞋款信息并确定需要的鞋款和数量后,其帮忙找货源,从中赚取差价,其雇佣黄某、吴某、陈某2、陈某3作为员工,负责打包、配货、拿货等。

2020年4月27日,公安机关在上述现场查获并扣押送货单3本、电脑主机1台、苹果X手机1部、疑似假冒阿迪达斯350款运动鞋82双、疑似假冒耐克空军款运动鞋249双、疑似假冒耐克登月款运动鞋432双、疑似假冒耐克乔丹一代运动鞋105双。

经阿迪达斯体育(中国)、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运动鞋系假冒阿迪达斯公司注册商标和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查送货单,被告人陈伟文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共计人民币(下同)113460元。

经查微商相册,现场查获的假冒阿迪达斯350款运动鞋标价为180元每双;

假冒耐克空军款运动鞋标价为180元每双;

假冒耐克登月款运动鞋标价为190元每双;

假冒耐克乔丹一代运动鞋标价为200元每双。

经统计,上述未销售的假冒运动鞋的货值金额共计162660元。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陈伟文在莆田市荔城区凤达雅苑地下停车场内当场被抓获。

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伟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查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根据本院的委托,对被告人陈伟文进行调查评估后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伟文向本院预交罚金140000元候判。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伟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1、林某2、陈某1、陈某2、黄某、陈某3、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及价格证明,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及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公证书,刑事照片,送货单及统计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仓库租赁合同,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13460元,未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62660元,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伟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成立。

被告人陈伟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预交罚金,有悔罪表现,且其经常居住地社区矫正管理局也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管理,故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伟文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从宽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审查,检察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与二被告人的罪责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伟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二、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作案工具苹果X手机一部、电脑主机一台、假冒阿迪达斯350款运动鞋82双、假冒耐克空军款运动鞋249双、假冒耐克登月款运动鞋432双、假冒耐克乔丹一代运动鞋105双,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彭筱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林 晨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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