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307号 原告:厦门红木坊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园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小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雪玲,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铸,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溪县湛卢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松溪县松源街道南门上猪场iv> 法定代表人:游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峥,福建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玉,福建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红木坊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松溪县湛卢工艺品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厦门红木坊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红木坊工艺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06元,减半收取计4453元,由厦门红木坊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