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0802号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金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丽军,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云修,女,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云修、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以欲寻求其它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欣元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