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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爱群、刘兴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0刑初925号
案件名称裘爱群、刘兴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裘爱群;刘兴忠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10刑初92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裘爱群,女,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浙江省慈溪市。

辩护人郝旭东,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兴忠,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浙江省慈溪市。

辩护人黄莹静,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金融刑诉〔2020〕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裘爱群、刘兴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上级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裘爱群及其辩护人郝旭东、被告人刘兴忠及其辩护人黄莹静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裘爱群和刘兴忠于2009年起在淘宝网上注册经营名为“上海易通耗材”的网店,并在该网店销售明知是假冒爱普生品牌的墨盒。

经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审计,该网店从2009年至2020年4月,销售各型号假冒爱普生品牌墨盒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78,152.7元。

2020年4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浙江省宁波市掌起镇周家段村北经七路XXX号抓获被告人裘爱群,当场查扣假冒爱普生品牌墨盒234个、假冒惠普品牌墨盒56个(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假冒爱普生墨盒外包装和防伪标贴若干。

被告人裘爱群于2020年4月15日在浙江省宁波市掌起镇周家段村北经七路XXX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刘兴忠于当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自首,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刘兴忠退赔十二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裘爱群、刘兴忠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裘爱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兴忠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裘爱群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刘兴忠,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裘爱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兴忠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裘爱群、刘兴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公诉人当庭调整的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均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裘爱群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公诉人当庭调整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裘爱群于案发后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并全额退出了违法所得及预交了罚金,且其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立功等从宽处罚情节。

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裘爱群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兴忠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公诉人当庭调整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表示其辩护意见同被告人裘爱群的辩护人,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刘兴忠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裘爱群、刘兴忠于2009年起在淘宝网上注册经营名为“上海易通耗材”的网店,并在该网店销售明知是假冒爱普生品牌的墨盒。

经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审计,上述网店自2009年至2020年4月期间,销售各型号假冒爱普生品牌墨盒的销售金额共计378,152.70元。

2020年4月15日,公安机关在浙江省宁波市掌起镇周家段村北经七路XXX号抓获被告人裘爱群,并当场查扣涉案爱普生品牌墨盒234个、惠普品牌墨盒56个、爱普生墨盒外包装及防伪标贴若干。

同日,被告人裘爱群按民警的安排,以打电话的方式通知被告人刘兴忠,后被告人刘兴忠主动投案自首,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相关权利人确认,上述被查获的涉案墨盒、包装盒、防伪标识等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案发后,被告人刘兴忠向公安机关交纳12万元。

审理中,被告人裘爱群、刘兴忠共计向本院交纳15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淘宝店铺页面、店铺陈列商品、网购聊天记录、网店销售记录、网店交易流水清单等,证实被告人裘爱群、刘兴忠经营名为“上海易通耗材”的淘宝店铺并销售爱普生品牌墨盒等商品的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等,证实公安机关在浙江省宁波市掌起镇周家段村北经七路XXX号依法查获涉案爱普生品牌墨盒234个、惠普品牌墨盒56个、爱普生墨盒外包装及防伪标贴若干,以及上述被查获的墨盒、外包装、防伪标贴的数量、外观特征等情况。

3.《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等,证实依法被查获的涉案墨盒、外包装、防伪标贴上所用商标均系他人合法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注册商标。

4.相关权利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书》及其受托单位出具的《未授权证明》《营业执照》《鉴定证明》《价格说明》等,证实依法被查获的涉案墨盒、外包装、防伪标贴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标识、外包装的事实。

5.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淘宝店铺自2009年至2020年4月间,销售各型号假冒的爱普生品牌墨盒的销售金额共计378,152.70元。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2020年4月15日,公安民警于浙江省宁波市掌起镇周家段村北经七路XXX号抓获被告人裘爱群,民警让被告人裘爱群电话通知被告人刘兴忠,后被告人刘兴忠自行回到家中的到案经过。

7.被告人裘爱群、刘兴忠的供述,二名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裘爱群、刘兴忠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本案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裘爱群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刘兴忠,系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裘爱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兴忠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裘爱群、刘兴忠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亦均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裘爱群、刘兴忠均退出了违法所得并认缴了罚金,又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为严肃国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裘爱群、刘兴忠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裘爱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预缴);

二、被告人刘兴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预缴);

(上述二名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外包装、标识及犯罪工具手机等均予以没收。

裘爱群、刘兴忠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黄 莺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周 恒书 记 员  倪贤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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