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1执1545号申请执行人:贵州由你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硕博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吕根源。
被执行人:福泉市建业新能源气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牛场双龙工业园区/div>法定代表人:张春光。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民终87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贵州由你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福泉市建业新能源气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并于2020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福泉市建业新能源气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福泉市建业新能源气体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贵州由你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70000元及俺家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但被执行人福泉市建业新能源气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福泉市建业新能源气体有限公司人民币70000元及俺家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
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
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
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