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4562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州市元通雨雨服装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崇州市元通镇汇江西街。
经营者:陈群,女,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清利(陈群配偶),男,1972年9月1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崇州市元通雨雨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