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01民初5430号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
法定代表人:孙九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凯,河南鹰与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翔,河南鹰与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强强副食调料经营部,经营场所天津市河**江都路街通达新苑21-2-101。
经营者:郭强,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中县,现住天津市河**江都路街通达新苑21-2-101。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强强副食调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