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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PW(梅州)车轴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晋凯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8民初155号
案件名称BPW(梅州)车轴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晋凯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晋凯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民初155号原告:BPW(梅州)车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城东谢田。

法定代表人:克里斯坚·彼得·苛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福海,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住。

被告:佛山市晋凯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居委会升腾里1巷****。

法定代表人:廖会华,经理。

原告BPW(梅州)车轴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晋凯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佛山市晋凯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注销,主体不适格,不符合立案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BPW(梅州)车轴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BPW(梅州)车轴有限公司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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