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民辖终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大涌镇君好电器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旗峰路**。
经营者:诸利军,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大涌镇君好电器商行因与被上诉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197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中山市大涌镇君好电器商行上诉称,被上诉人诉上诉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上诉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驳回了上诉人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对该裁定不服,提出上诉,具体事实理由如下:1、因本人的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河源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本人并没有对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侵权行为。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指控的侵害商标权与本人无关。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中(包括公证书)没有任何文字表明该侵权行为与本店或者本人有任何关系。
3、本人现在在广东省河源市,不方便到中山法院出庭。
4、根据我所核实的情况,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6月份以来在中山提起了近二百多起类似的诉讼,所有的诉讼均判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胜诉,为了得到公平的诉讼环境,现申请转回本人的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故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法院审理。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诉讼的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将涉嫌侵权的产品销售者中山市大涌镇君好电器商行作为被告方,向本案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中山市大涌镇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中山市大涌镇属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故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另外,上诉人提出的与管辖权异议无关的上诉意见,本院依法不予审查。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