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2民初418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某。
经营者:安娜,女,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下洼子三社。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系安娜丈夫),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光华路**。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