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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贤与兰考县安一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2知民初226号
案件名称王明贤与兰考县安一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明贤;兰考县安一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2知民初226号原告:王明贤,男,汉族,1995年2月16日生,住江苏省沛县。

被告:兰考县安一百货超市。

住所: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南彰镇李家滩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25MA47955F8D。

法定代表人:安庆红。

原告王明贤与兰考县安一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王明贤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兰考县安一百货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明贤于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明贤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明贤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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