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205号之一原告:顾永纲,男,汉族,1985年4月5日,住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波,广东有知猫知识产权电力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安阳市鼎盛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法定代表人:李慧。
被告: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法定代表人:王桂民。
原告顾永纲诉被告安阳市鼎盛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顾永纲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顾永纲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永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顾永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