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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海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7293号
案件名称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海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张海宁;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张海宁;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17293号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锋,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海宁,女,199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乐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宁、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史建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汪景洪 书 记 员 汪景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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