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17293号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锋,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海宁,女,199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乐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宁、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史建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汪景洪 书 记 员 汪景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