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170号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昌观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赵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沣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鼎国际广场1号楼1613室。
法定代表人:张祥。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青,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沣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销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