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825号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某,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洋然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洋然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