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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任海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01民初637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任海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任海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63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丽,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李博,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海俊,男,汉族,1967年1月21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海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第10065563号、第1378213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5000元(包括公证费1000元、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38元、律师费、交通住宿费等);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0年11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申请将原起诉的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并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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