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知民初72号原告:黄某,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盛典卫浴经销部。
经营者:史国龙。
原告黄某与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盛典卫浴经销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将原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又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