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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宝岛眼镜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191民初3213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宝岛眼镜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宝岛眼镜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3213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江悦,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宝岛眼镜店,住所地: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紫阳大道1088号航天大厦A栋B栋北侧裙房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6MA38JJ1G2D。

经营者:徐科文,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宝岛眼镜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宝岛眼镜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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