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1民初64号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4至33层101内A座36层36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636846881。
法定代表人:王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十多看我,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3MA46LTEB2F。
经营者:张微。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十多看我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庭审前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变更赔偿经济损失请求数额为一万元。
2020年11月16日,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调整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