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323民初3180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川松龄鲁杰物资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P,经营场所淄川松龄路街道办事处三里社区淄川装饰材料城****. 经营者:蒲忠杰。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诉被告淄川松龄鲁杰物资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淄川松龄鲁杰物资经营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标注“OPPEIN”、“欧派”、“有情、有爱、有欧派”、“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8号”字样的涉案晾衣架;
二、请求判令被告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整;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再对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行主张。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第11类“”、“OPPEIN”等注册商标权人,原告自成立以来,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将“欧派”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在公众心目中,“欧派”不但已成为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有家有爱有欧派”经过原告的宣传也为公众所熟知。
2019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淄城路“淄川装饰材料城”八区109号的“世纪豪门吊顶”店铺销售标注“OPPEIN”、“欧派”、“有情、有爱、有欧派”、“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8号”字样的涉案晾衣架。
针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卫浴产品销售者,应当知道“欧派”产品的知名度,仍然攀附原告享有的“欧派”品牌的美誉,销售包装箱体标注“OPPEIN”、“欧派”、“有情、有爱、有欧派”、“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8号”字样的涉案晾衣架,极易造成消费者对涉案产品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的误认,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也违背了尘世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以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被告淄川松龄鲁杰物资经营部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
餐具柜;
金属家具;
碗碟柜;
餐具架;
储存架;
食品输送车(家具);
柜台等,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0日。
1999年4月7日该注册商标经核准变更注册人为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2011年1月6日变更注册人为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3月24日该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8日,欧派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3994050号“OPPEIN”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笼屉;
厨房用切菜板;
家用篮;
家用或厨房用容器;
餐具;
日用玻璃器皿;
洗衣用晾衣架;
牙刷;
化妆用具等”,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4月28日至2025年4月27日止。
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经审查研究,认定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OPPEIN、欧派”注册商标被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
同时,欧派公司被评为“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证书”、“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最具价值十强品牌”等相关荣誉称号。
2019年11月5日,欧派公司委托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王守贞来到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11月10日,在该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守贞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来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淄城路“淄川装饰材料城”八区109号的“世纪豪门吊顶”店铺,王守贞在该店铺内使用支付宝购买了标有“OPPEIN欧派”字样的晾衣架一套。
王守贞使用支付宝付款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蒲忠杰”名片一张及《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一张。
王守贞对该店铺外景拍摄照片二张,并对支付宝付款页面截取图片一张。
上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监督下,拍照后封存。
2019年11月22日,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作出(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519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
经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的物品为“升降晾衣架”,外包装箱顶面右侧中间、正面及背面左上部、两侧面上部均标有“OPPEIN”、“”标识,在顶面右侧中间偏上位置有突出使用的“”标识。
另查明,淄川松龄鲁杰物资经营部是2018年4月23日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装饰材料、涂料、五金批发零售。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封存产品等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欧派公司系第13994050号“OPPEIN”、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其在核定的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在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为晾衣架,与欧派公司享有的第1128213号“”和第13994050号“OPPEIN”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
欧派公司的“欧派”注册商标被评为驰名商标,在市场上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
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箱上的“OPPEIN”、“”标识与涉案第13994050号、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容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侵犯了欧派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欧派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由于欧派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数额,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经营规模、经营时间长短、涉案产品的价格等相关因素,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为15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淄川松龄鲁杰物资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128213号“”、第13994050号“OPPEIN”注册商标专用权晾衣架的行为;
二、被告淄川松龄鲁杰物资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
三、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200元,被告承担3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