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2民初4193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合兴日用品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厚街镇宝塘明远农副产品综合市场******,注册号为441××××××××3733。
经营者:许建鹏。
被告:中山市赛德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8423。
法定代表人:梁某1。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合兴日用品经营部、中山市赛德隆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没有提交缓、减、免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