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9198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金山区小金鑫百货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金山区。
经营者:金伟占。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金山区小金鑫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敏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