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713号 原告:南通市通州区新天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锦绣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03771709G。
法定代表人:徐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欣,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蒋桂花,女,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原告南通市通州区新天禾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蒋桂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市通州区新天禾服饰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市通州区新天禾服饰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