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704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财宝,系公司员工。
被告:彭金成,男,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刘三红,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彭金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刘三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