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84号 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坞根镇下呈工业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80479015W。
法定代表人:郑道增。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骑锋,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亭堂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西太隆村河西路渡船洲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74456795N。
法定代表人:杨洁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福,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定国,广东聚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俞美、黄**,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亭堂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东莞市亭堂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