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3民初1946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87933081M。
法定代表人:李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小红,女,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堡子城公园**1-28、2-28,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伍小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